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8號原告劉 昱君
被告 陳志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原告民事更正狀記載之訴之聲明為系爭分配表次序12所列被告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5,249,895元中,就超過1,749,965元部分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99,930元(5,249,895-1,749,9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