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薛陳鶴子
薛景文 薛耕典 兼上開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素玲 被告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超 被告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志育 被告 潘坤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黃玉琪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