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511號聲請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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