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債務人 蘇惠茹 代理人 楊國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收入切結書在卷足憑(見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92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至7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688元,第72期清償8,718元,總清償金額625,566元,清償成數為5.5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財產尚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見本院消債更卷第98、99頁)存卷可考。其中相當於保單價值之解約金總額為242,193元,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之九成,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即於民國108年8月至109年11月間在慾望汽車旅館任職,其中108年8月至12月間共5個月,每月薪資為23,100元、109年1月至11月間共11個月,每月薪資為23,800元;109年12月至110年4月間在團購網任職,其中109年12月之薪資為23,800元、110年1月至4月間共4個月,每月薪資為24,000元;自110年5月起在哈珀國際有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為24,000元,總計該期間24個月可處分所得為569,100元【計算式:(23,100x5)+(23,800x11)+23,800+(24,000x4)+(24,000x3)=569,100】,扣除該期間必要支出455,040元後,餘額為114,06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債務人依內政部公布之新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18,960元陳報為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現於上述之汽車旅館任職,每月收入約25,25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收入切結書附卷可憑,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6,290元。而債務人願將每月收支結存之餘額6,290元,加上聲請更生時之保單解約金價值242,193元,九成用於更生方案72期中清償,總計清償625,566元【計算式:{(6,290x72)+242,193}x0.9=625,566,元以下四捨五入】,分別於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8,688元,最後一期即第72期清償8,718元,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年72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8,688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㈠」欄所示。第72期清償8,718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第72期受分配金額㈡」欄所示。3.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4.債權總金額:11,278,623元。5.總清償金額:625,566元。6.總清償比例:5.5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受分配金額㈠第72期受分配金額㈡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1,7694848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7,378391392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2,483179180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34,3571,3361,34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6058788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61,432895898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6,0683513528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3,486,0432,6852,695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531,6871,1801,18410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52,41688889111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12,00816316412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29,377485486合計11,278,6238,6888,718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