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桃簡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茲更正「被告駕車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號(聲請書誤載為55號)廢棄空屋前」,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種類、犯行所生危害及其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