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41號聲請人 陳位存 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規定,屬非訟事件。又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前段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