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205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205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59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洋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