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崧創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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