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壹拾伍萬貳仟叁佰柒拾壹元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俊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11月30日止累計516,861元未給付,其中152,371元為消費款、363,777元為循環利息、7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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