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右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6064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14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右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於民國110年7月23日上午10時59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趁告訴人即店員 錢家榮 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高粱酒1瓶、可樂1瓶、王子麵2包,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二)於110年7月23日14時56分許,在上址全家便利商店,趁告訴人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水果1盒,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案原經聲請人於110年11月15日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11年1月12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同年3月2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12日新北檢錫意110偵36064字第1119004023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陳明珠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