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12號原告 蔡玉雪
楊弘政 被告 許小玲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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