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209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