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小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69號
原   告  陳素真
被   告 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富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8樓,有
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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