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13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假日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 李路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