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告 郭原光
如上當事人間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00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柒仟參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涵
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