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00號民事宣示筆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0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告 郭原光

如上當事人間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00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柒仟參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涵

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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