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全字第20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20號

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以111年度全字第20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嗣抗告人於1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具「行政訴訟聲請狀」,其聲明欄雖係記載「聲請貴院111年度全字第20號裁定宣告失其效力」,惟此核屬對前開裁定不服,應視為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麗真

法官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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