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司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司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杜彩盈
相 對 人  林吳秀枝
上列聲請人與林吳秀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林吳秀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台東縣台東市低收入
證明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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