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聰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聰明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附表所示之罪名,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表:
受刑人江聰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4日│102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931號│字第2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85號│103年度基簡字第2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7日│103年3月1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85號│103年度基簡字第289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24日│103年4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41號│第11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