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秀宗
訴訟代理人  徐健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魏家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宜簡字第21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5,3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
  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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