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淑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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