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7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憲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1,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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