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訴字第7號

原告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永富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謝建弘 律師

趙天昀 律師

被告鴻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強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8月22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5,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1,790元,尚應補繳3,46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被告具狀確認前所提出被證7第27至30項所示工程(見本院卷第122頁背面、第135頁背面至第137頁),其中與本件122號6樓部分有關之金額為若干及其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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