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訴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陸永富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謝建弘 律師
趙天昀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強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8月22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5,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1,790元,尚應補繳3,46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被告具狀確認前所提出被證7第27至30項所示工程(見本院卷第122頁背面、第135頁背面至第137頁),其中與本件122號6樓部分有關之金額為若干及其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