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補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南小補字第3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5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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