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76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政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洪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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