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A女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原告A女之母被告 王志銓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自主案件(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國忠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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