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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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原告久裕興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偉 被告 黃友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簡志宇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