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197號債權人 范瑞 香(即 范黃春妹 之繼承人)債權人 范瑞寶 (即范黃春妹之繼承人)債權人范瑞(即范黃春妹之繼承人)債權人 范振順 (即范黃春妹之繼承人)債權人 范基 (即范黃春妹之繼承人)債權人 范詠媗 (即范黃春妹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債務人及送達址。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表明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及表明原因事實。
四、提出請求金額釋明文件。
五、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