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國立中山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忻國明吳恩榮 間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98,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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