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投刑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於民國九十七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審投刑簡字第四十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未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營利,自九十七年十二月某日起,提供南投縣○○鎮○○里○○街○○○巷○號居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枚、門號申請人為 林顯明 )一支作為聯絡工具,私設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局,多次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以電話圈選號碼簽賭下注。其賭博方式係分為「港二星」、「港三星」、「特別號」、「大樂透」等簽賭方式,聚集不特定人以簽選號碼賭博財物,以核對香港六合彩及臺灣大樂透開獎號碼決定輸贏,約定賭客每注簽賭金為新臺幣(下同)六十四元或七十四元不等,簽中二個號碼者為二星,可贏得賭資五十七倍賭金;簽中三個號碼者為三星,可贏得賭資五百七十倍賭金;簽中「特別號」者,可贏得賭資三十六倍賭金;簽中「大樂透」者,則依香港六合彩相同倍數贏得賭金;若未簽中,則由甲○○贏得全部賭資。嗣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十八時三十五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九十八年度審聲搜字第二十一號搜索票在上址搜索,而並扣得甲○○所有,且供其經營六合彩所用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電子計算機一臺、濟公六合手冊一本、臺灣大樂透開獎號碼表一張、香港六合彩獎號碼表一張、簽帳單一張、記帳單二張及行動電話一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枚),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訊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對上開犯行並不否認,然以陳情書㈠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電子計算機一臺、濟公六合
手冊一本、臺灣大樂透開獎號碼表一張、香港六合彩獎號碼表一張、簽帳單一張、記帳單二張及行動電話一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枚)等物。
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刑案現場地圖一紙、現場與扣案證物照片共十七幀可資佐證。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
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而所謂「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六合彩組頭以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枚)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查被告基於營利之意圖,提供其位於南投縣○○鎮○○里○○街○○○巷○號居所,供不特定多數人以撥打電話之方式簽選「六合彩」號碼賭博之行為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扣得被告所有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電子計算機一臺、濟公六合手冊一本、臺灣大樂透開獎號碼表一張、香港六合彩獎號碼表一張、簽帳單一張、記帳單二張及行動電話一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枚)等物在卷可憑,是不特定賭客可自由以撥打電話方式簽選「六合彩」號碼,則上開處所實際已失其純粹住宅之性質,已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司法院(七九)廳刑一字第二八四號刑事法律問題座談會研究意見參照〕,故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普通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等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臺非字第二0六號裁判意旨參照)。㈢又按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
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之延續,因此每週重覆之簽賭、對獎,方屬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屬例外,是以本案被告自九十七年十二月某日起至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十八時三十五分許為警查獲止,所為連貫、反覆主持多期六合彩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之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立一罪。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賭博之前科(參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仍不知悔改,經營六合彩賭博,供人簽賭財物,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並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暨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六月,核屬該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電子計算機一臺、濟公六合
手冊一本、臺灣大樂透開獎號碼表一張、香港六合彩獎號碼表一張、簽帳單一張、記帳單二張及行動電話一支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上開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附表編號八所示之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一枚,雖係供被告上開犯罪所用之物,然並非被告所有,而係案外人林顯明所申辦,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資料一份在卷可稽,核與沒收要件有違,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
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㈢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電子計算機│一臺│├───┼──────────────┼────┤│二│濟公六合手冊│一本│├───┼──────────────┼────┤│三│臺灣大樂透開獎號碼表│一張│├───┼──────────────┼────┤│四│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表│一張│├───┼──────────────┼────┤│五│簽帳單│一張│├───┼──────────────┼────┤│六│記帳單│二張│├───┼──────────────┼────┤│七│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一支│││00000000號)││├───┼──────────────┼────┤│八│SIM卡(門號:0九一一四九│一張│││五二八三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