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債權人 林復澎 上列債權人林復澎因與債務人 許茗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復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其中之(1)受傷照顧費(2)工作損失(3)機車財物損失(4)醫療費器材復健費,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精神損失核給之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不具一定性,是請更正本件聲請之數額。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抑或更正聲明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收受回執影本。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