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236號
原 告 吳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進發 等間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陸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肆仟零捌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