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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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任翰 律師被告丁○○
丙○○上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訴字第49號公共危險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