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曾家祥附表: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附行車執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說明聲請人95年間分別任職之公司及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為何於今年5月自崧貿公司離職?離職之原因?
(三)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繳納協商款項?為何為繳納即毀諾?
(四)提出聲請人目前懷孕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 廖文彬 、 陳淑琴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5、96年所得資料正本。
(六)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提出建物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
(七)說明租賃契約中租賃地址為何。
(八)提出配偶之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九)提出有關聲請人詐欺罪之判決影本,罰金是否已繳交完畢,提出相關繳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