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邱千芳 即 金百麗 珠寶精品店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成電腦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