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宣告易科罰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于耀文附表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同左│├───────┼─────────────┼─────────────┤│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13日│95年10月13日│├───┬───┼─────────────┼─────────────┤│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及├───┼─────────────┼─────────────┤│查│年│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8267│8267│├───┼───┼─────────────┼─────────────┤││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同左││├─┬─┼─────────────┼─────────────┤│最││年│95│95│││案├─┼─────────────┼─────────────┤│後││字│訴│訴│││號├─┼─────────────┼─────────────┤│事││號│4239│4239││├─┼─┼─────────────┼─────────────┤│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1│1│││期├─┼─────────────┼─────────────┤│││日│7│7│├───┼─┴─┼─────────────┼─────────────┤││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同左││├─┬─┼─────────────┼─────────────┤│││年│95│95││確│案├─┼─────────────┼─────────────┤│││月│訴│訴││定│號├─┼─────────────┼─────────────┤│││日│4239│4239││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2│2│││期├─┼─────────────┼─────────────┤│││日│26│2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同左││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