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04號聲請人 陳江南 即天群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蔡於衡┌─────────────────────────────────────┐│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競國實業股│台灣銀行三│99年5月4日│22,68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