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9號原告 楊智仁 被告 邱莉媛 訴訟代理人 陳平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4843號、審交易字第8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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