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黃怡玲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