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調字第1425號
原 告 洪媛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
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