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О號
原告乙○○住苗栗被告甲○○住臺中
丙○○住苗栗右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0一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胡宏文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