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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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清川翁振瀚 等間返還借名登記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95建號建物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存在。㈡被告翁振瀚應將前開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登記予被告翁清川。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被告翁振瀚應將所受贈與價金返還被告翁清川,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74,3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5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0,900元/平方公尺+506,800元(104年房屋課稅現值)=3,574,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豐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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