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46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志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志彥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擷取照片4張」更正為「擷取照片6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周志彥前因詐欺、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3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3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7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3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5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復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
1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甲案);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26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3、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兩案接續執行,於108年1月20日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他案拘役刑110日,於108年3月21日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高本刑,而就最低本刑加重部分,復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於本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而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338號判決意旨參照),自亦應依該規定同予加重。又被告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生財產損害之結果,其犯罪係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被告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情形,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重而後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法
治觀念淡薄,所為實不足取,且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亦尚有多起竊盜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非佳。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被害人於警詢時亦已表明不願追訴之意思(詳警卷第8頁),復兼衡被告係徒手掀開機車置物箱搜尋財物之犯罪情節,以及其自陳缺錢花用之犯罪動機(詳警卷第4頁),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304號被告周志彥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志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8日4時34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高雄市○○區○○街00號前,見 劉秀琴 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座墊未扣緊,遂掀開該機車座墊,進而徒手搜尋置物箱內財物,惟無有價值財物而不遂。嗣劉秀琴發現上開機車置物箱內物品遭翻動,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影像,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周志彥於警詢之自白。
㈡證人劉秀琴於警詢之證述。
㈢監視影像光碟1片、擷取照片4張及查獲照片4張。
二、核被告周志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檢察官呂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