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82號聲請人 陳又慈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威志 間定扶養費事件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補正兩造最新戶籍膽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