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644號債權人 吳欣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明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陳報利息起迄日為何?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