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
552號),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緩字第1020號被告陳天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
2年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0445公克)係被告所有,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55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命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期間接受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治療、社會復健治療、採尿檢驗,及支付新臺幣3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嗣被告已履行上開事項完畢,緩起訴期間亦於民國103年6月17日屆滿,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緩字第1020號執行結案等節,業經本院審閱上開偵查、執行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足參。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0445公克),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為其所有等語明確(見偵查卷第35頁),復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後,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1年3月21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證(見偵查卷第54頁),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應依首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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