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2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82元,應繳裁判
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件1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