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05號原告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共同 黃國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林頎 律師
莊景智 律師 黃奕欣 律師共同 王筑威 律師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睿瑀 律師被告 陳榮源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
羊振邦 律師 余德正 律師 劉昱玟 律師 溫育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