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嘉秩易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嘉秩字第六八號裁定裁
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
台幣(下同)捌仟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合法送達逾期未完納,並經聲請機關繳
納而仍不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
出送達證書為證。
二、經本庭調閱九十三年度嘉秩字第六八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卷,及該案裁定、
送達證書,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處罰人應繳罰鍰捌仟元
,以玖佰元折算一日,超過肆仟伍佰元,應以該罰鍰金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伍日。
三、依社會秩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琴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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