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號原告即聲請人 呂香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蕭永松 │彰化第六信用合│107年9月30日│267,100元│FL0000000│││││作社永靖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