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郭育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零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育齊於民國103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立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二)嗣債務人郭育齊對前開借款僅繳至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未履行,依上開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共新臺幣2,660,952元整,及如附表所示所述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清償。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育齊│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04%│││230617││8月28日起│9月27日止日││││5元│││止│││││├──────┼──────┼───────┤││││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448%│││││9月28日起│6月27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4%│││││6月28日起│││├──┼───┼─────┼──────┼──────┼───────┤│002│新臺幣│郭育齊│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04%│││354777││8月28日起│9月27日止││││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448%│││││9月28日起│6月27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4%│││││6月2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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